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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汇机电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7号
案件名称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汇机电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汇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嘉禾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7号原告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汇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嘉禾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汇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嘉禾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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