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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垚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严皓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成民初字第326号
案件名称成都垚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严皓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垚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严皓,刘运涛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成都垚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海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一慧、姚科,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皓,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刘亚磊,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运涛,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亚磊,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垚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皓、第三人刘运涛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垚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垚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垚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成都垚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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