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169号原告: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强,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福祥。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福祥一次性赔偿原告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当场履行);
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