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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福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沧民初字第169号
案件名称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福祥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杨福祥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169号原告: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强,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福祥。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福祥一次性赔偿原告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当场履行);

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佛山电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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