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校对拟稿发送部门或个人打印份数:份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锦州中联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佟卉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中联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