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03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文龙,港闸区雅泰铝材批发部业主,经营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鸿运装饰城A2115-A2119。
委托代理人杨雪明、李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闵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康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明、李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卓文龙、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