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7298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燕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保立,男,1957年1月3日出生,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刘喜平,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80号摊位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煌天宇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刘喜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