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2号原告河北邱氏科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南高基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梁立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庆、田雨泽。
被告石家庄邱老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石府二区11-2-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邱氏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邱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邱氏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