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明人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涧河路4号3号楼底商13号。
法定代表人姜小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明人眼镜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山西明��眼镜有限公司与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义务,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