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光辉,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管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海澜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