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知)初字第11662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萍,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北京玉龙昌发建材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