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425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社文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敏,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野县博雅教育文体书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野县书院路中段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经营者:马庆凡。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野县博雅教育文体书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