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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运物流有限公司、戴桂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台温知初字第56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运物流有限公司、戴桂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戴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知初字第56号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昂。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AdidasAG)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戴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AdidasAG)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限公司(AdidasA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AdidasAG)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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