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家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建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丘水强(系广州市越秀区威强百货店的经营者),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122号之二,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丘水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