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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与被告梅乾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73号
案件名称王建与被告梅乾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建,梅乾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73号原告:王建。

委托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乾文。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法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梅乾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后收取478元,由原告���建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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