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商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鑫。
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商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廖爱敏,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
经大量投入,原告开发完成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版本的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与microsoftwindows(微软视窗)系列计算机软件并依法享有著作权,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软件包括但不限于:1、microsoftoffice2000(微软办公2000);
2、microsoftofficexp(微软办公xp);
3、microsoftoffice2003(微软办公2003);
4、microsoftoffice2007(微软办公2007);
5、microsoftoffice2010(微软办公2010);
microsoftwindows(微软视窗)软件包括但不限于:1、microsoftwindows2000(微软视窗2000);
2、microsoftwindowsxp(微软视窗xp);
3、microsoftwindowsvista(微软视窗vista);
4、microsoftwindows7(微软视窗7)。
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系列计算机软件首先在美利坚合众国发表。
依照中、美共同加入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某,擅自在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17楼办公场所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与microsoftwindows(微软视窗)系列软件。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以及通过许某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某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和microsoftwindows(微软视窗)系列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国内外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购买保全设备费等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含证据保全费)。
被告辩称:1、被告使用的windows视窗软件是经过原告授权的正版软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从法院现场调查保全的情况来看,被告拥有电脑53台,抽查的4台电脑中全部安装使用了windows软件,没有使用office软件。
事实上,抽查电脑中安装的windows软件或是由随机附带的正版授权软件,或是由其控股公司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成股份公司)统一购买分配使用的正版授权软件,没有使用过微软公司的盗版软件。
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聚成股份公司陆续从原告的销售代理公司购买了微软正版windows视窗软件240套,office办公软件115套,各种服务器软件87套。
这些软件足够聚成股份公司及其包括被告在内的三家子公司的全部电脑分配使用。
另外,由于微软office办公软件更新快、维护成某、管理复杂,被告早在2013年上半年,就根据母公司聚成股份的要求,让员工尽可能使用wps办公软件,无人使用office办公软件。
2、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其过错也在原告,原告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被告的母公司聚成股份公司在购买原告软件产品的过程中,原告的代理销售人员一直宣称,只要客户购买了足够数量的软件,有了足够多的授权,微软就不会管客户是否使用盗版。
为了证明这一点,在被起诉后,聚成股份公司的员工以客户的名义拨打了微软的官方客服热线电话800××××3800-2-1-1。
从双方的对话记录来看,微软销售的客服人员仍然宣称“微软是注重授权方面的”,只要“买满许某就可以了”。
按照原告销售人员的这种说法,在聚成股份公司已购买了足量的微软授权后,即使聚成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原告也不应追究聚成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责任。
如果追究侵权责任,原告自身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退一步讲,即使存在侵权事实,原告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过高,不应支持。
由于被告仅使用了windows软件,没有使用office软件,涉及可能存在侵权的windows7旗舰版软件4个,市场价格也就大约为10400元。
原告诉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远远超过了可能存在的损失,依法不应支持。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调查费、律师费、国内外公证费、翻译费、设备购买费等费用,但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的发票或票据,无法证明该等费用是否存在或实际发生。
而且,原告在国内已发起多宗针对客户的侵权诉讼,在本案中使用的有关微软著作权的证明文件,系2009年经公证制作取得,其相关的调查费、翻译费、公证费等在其他案件中已得到了支持。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11月11日在美国版权局以作者和版权所有人身份申请登记了计算机软件microsoftwindows7的版权,注册号为tx7-009-361,登记作品创作完成年份为2009年,并于2009年10月22日在美国首次发表;
于2007年2月26日在美国版权局以作者身份申请登记了计算机软件microsoftofficeultimate2007(微软办公2007旗舰版)的版权,注册号为tx6-504-552,登记作品创作完成年份为2006年,并于2007年1月31日在美国首次发布;
于2010年5月28日在美国版权局以作者和版权所有人身份申请登记了计算机软件microsoftofficeprofessionalplus2010的版权,注册号为tx7-151-840,登记作品创作完成年份为2010年,并于2010年5月12日在美国首次发表。
被告成立于2006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18万元,聚成股份公司为其股东之一,所占股份为83.81%,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2011年11月9日,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于某以原告名义针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组织涉及原告知识产权事宜全权提起或参与司法、行政或刑事程序,在上述程序中代理原告直至该司法、行政或刑事程序终止,及采取一切必要的合法措施,制止并消除任何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
被授权人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在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执行程序中,代为起诉、应诉参加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证据保全,代为准备、签署和提交起诉状、各类申请书,代为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有权为了原告利益转委托上述代理权限,等等;
于某系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雇员,除非通过书面方式被撤销,上述《授权委托书》将持续有效。
2014年1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
2014年3月11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17楼的办公场所内使用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经核查,该场所内共有53台计算机,本院随机从中抽查了4台实施了证据保全行为。
被抽查的4台计算机均使用了microsoftwindows7旗舰版软件,未发现使用microsoftoffice办公软件。
上述软件运行界面中均显示“?microsoftcorporation保留所有权利”。
关于被抽查的4台计算机中使用的windows7视窗软件的来源,被告于庭审时主张均系购机预装。
为证明其上述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聚成华企科技有限公司和聚成股份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28日、2011年6月8日向他人购买winpro7chnsolpnllegalizationgetgenuine软件240套、officestd2007chnsolpnl软件15套、officestd2010chnsolpnl软件100套的合同以及微软开放式许某协议、增值税发票,以证明其使用的原告计算机软件是被告的关联公司深圳市聚成华企科技有限公司和聚成股份公司通过原告授权许某经销商或代理商等合法途径购买后再分配给被告使用。
2014年6月5日,原告授权代表于某出具《核查证明》,称微软公司销售的每套/份软件产品均配有对应数量的软件包或对应数量的授权许某,同时附带介质光盘和使用说明书等多种文档,并应由合法销售商开具相应的正规发票;
本院2014年3月11日证据保全时涉及到的上述微软产品,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或在微软数据库中无对应记录,可判定为未经授权安装和使用微软软件的行为。
上述《核查证明》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确认。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3)沪卢证经字第3359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10月31日,登陆互联网,在谷歌搜索引擎的搜索栏输入“深圳华商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招聘office”并点击“google搜索”,再点击搜索结果中的“行政助理_深圳市华商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_工作多搜索”,该招聘信息显示“深圳市华商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招聘行政助理要求熟练运用office等办公软件”。
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有关案外人购买涉案软件凭证的合同、付款凭证,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中文microsoftwindows7旗舰版软件市场销售价为每套人民币1930元,中文microsoftwindowsxp专业版软件市场销售价为每套人民币1600元,中文microsoftoffice2010标准版软件市场销售价为每套人民币4400元,中文microsoftoffice2010专业增强版软件市场销售价为每套人民币3978元,中文microsoftofficeprofessionalplus2007软件市场销售价为每套人民币4006元;
向本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62500元;
同时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工商信息资料、证据保全记录、核查证明、合同、发票、微软开放式许某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美国法人,依照我国和美国共同加入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对于成员国作者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受到保护。
同时,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保护。
根据原告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被控侵权软件中的权利声明,原告享有microsoftwindows7旗舰版、microsoftofficeultimate2007、microsoftofficeprofessionalplus201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依法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某或者超过许某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本院证据保全的情况,可以确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microsoftwindows7旗舰版计算机软件。
被告作为企业法人,其在办公场所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
经原告核查,被告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是未经原告授权安装和使用的行为。
被告主张被控侵权软件系购机时预装或由其关联公司统一购买分配其使用,但其未提交购机时预装软件的相关证据,而且其提交的购买凭证中购买的windows视窗软件版本为windows7专业版,与被控侵权软件版本windows7旗舰版的版本不一,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未经原告许某,将被控侵权软件予以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原告对其microsoftwindows7旗舰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有关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仅以被告招聘信息中要求熟练使用office软件为由主张被告侵犯其office软件的著作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计算机软件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商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对其microsoftwindows7旗舰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华商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49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商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证据保全费3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商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