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终字第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根荣,系通州区根荣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业主。
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根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知民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