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知初字第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告:叶懋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懋武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