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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许贤钗、许贤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6473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许贤钗、许贤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许贤钗;许贤琴;杨勇;长沙市开福区惠家福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47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部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贤钗,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许贤琴,女,汉族,1959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杨**,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惠家福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彭家巷。

经营者:易志敏。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贤钗、被告许贤琴、被告杨**、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惠家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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