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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湛河区乾坤老婆面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湛河区乾坤老婆面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河区乾坤老婆面总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37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6282773D。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乾坤老婆面总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南路开源路西50米,工商注册号:410411609059244。

经营者:张乾坤,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乾坤老婆面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湛河区乾坤老婆面总店赔偿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包含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湛河区乾坤老婆面总店依约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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