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98号原告蓝长文,男,汉族。
原告黄财成,男,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安意,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旺业工业园l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赖华亮,总经理。
被告赖华亮,男,汉族,系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龙,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蓝长文、黄财成诉被告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赖华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663505.2)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长文、黄财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长文、黄财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蓝长文、黄财成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