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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长文、黄财成与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赖华亮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98号
案件名称蓝长文、黄财成与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赖华亮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蓝长文,黄财成,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赖华亮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98号原告蓝长文,男,汉族。

原告黄财成,男,汉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安意,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旺业工业园l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赖华亮,总经理。

被告赖华亮,男,汉族,系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龙,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蓝长文、黄财成诉被告深圳市华鸿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赖华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663505.2)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长文、黄财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长文、黄财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蓝长文、黄财成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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