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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272号
案件名称余华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华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272号罪犯余华斌(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华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7月28日以罪犯余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4年8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华斌在2012年3月27日至2014年5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嘉奖24次,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尚未履行罚金刑,也未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截止2014年6月13日,该犯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88.48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华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华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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