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刘强,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刚盛玻璃制品厂。
被告:唐念荘,女,汉族,1946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柳军,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惠娟,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银利达玻璃机械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04XXXX。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周银娣。
被告:周银娣,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吴东涛,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陈小朋,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张幕华,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佛山市刚盛玻璃制品厂、唐念荘、佛山市南海区银利达玻璃机械厂、周银娣、吴东涛、陈小朋、张幕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538739.5)纠纷一案中,刘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刘强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83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