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庄伟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光,男,汉族,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段志中,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真,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建光、原审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燃气集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11011XXXX.3)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徐建光以涉案发明专利权受到深圳燃气集团、深圳科源公司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地也在深圳市。
徐建光选择两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科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科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科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徐建光的发明专利权是否受到侵害尚未审理,故无法确定是否有侵权行为,更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地。
二、上诉人向浙江穆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产品用于工程施工,并非对产品进行销售。
如徐建光认为侵犯其发明专利,侵权行为人应为浙江穆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地应为浙江省杭州市。
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徐建光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作为被告的深圳燃气集团、深圳科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科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深圳科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