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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龚树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皋知民初字第0042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龚树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龚树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知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树良。

委托代理人丁亚玲,如皋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树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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