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21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组织机构代码:70833900-X。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林海,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军。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军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