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知民初字第117号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3220442-7,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天吉,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龙云,系常州市武进区邹区亚月灯饰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龙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