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274号
案件名称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274号原告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

委托代理人刘奇,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雪平,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杜东彬。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即开展涉案业务的网络服务器的存放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诉讼,其中,被告上海星煜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亚安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