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柯,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王红霞,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系洛阳市西工区德昌百货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海峰,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系王红霞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保红,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系王红霞之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