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树元,男,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五金土杂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树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