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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知民初字第0030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伟。

委托代理人范方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葑水港村。

法定代表人薛久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革,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天鹅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天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此款已由小天鹅公司预交),由小天鹅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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