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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盛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嘉城刑初字第233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王某某、盛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某,盛某,王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城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祥,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上网追逃,同年3月7日被抓获并予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南山,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盛某、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学祥,被告人盛某及其辩护人张建,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梁南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盛某、王某经预谋后,购买包装材料、酒瓶并联系河南濮阳某酒厂灌装假冒“黑土地”一斤八两装白酒,后运至酒泉、嘉峪关进行销售。

2014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盛某分别将其中500件以117500元的价格卖予瓜州县某甲超市、将其中13件以3000元价格卖予甘肃矿区某乙超市,计120500元513件,每件平均价格约为235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王某某、盛某处又查获其未销售的“黑土地”白酒412件,金额计96520元。

经黑龙江鹤城酒业公司鉴定,查获的“黑土地”注册商标白酒未经授权,系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盛某往瓜州、地窝铺送完酒回来途中被抓获的经过。

2、证人韩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雇佣其车辆往瓜州、地窝铺送完酒回来途中被抓获的经过。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根据黑龙江鹤城酒业公司甘肃河西销售分公司反映,其在嘉峪关、酒泉调查发现假冒的“黑土地”白酒外包装、酒瓶包装、压盖卡子、舀酒勺均与真品有区别,为维护公司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1月份,王某让其驾车在邢台一门市部装了满满一车“黑土地”字样的酒箱、酒盒和包装袋,并让其送到濮阳。

第二天,盛某领着其驾车到了濮阳,后将包装材料全部卸到了一个破厂房里。

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11月,王某某打电话说别人给他顶了一批“黑土地”白酒,包装和嘉峪关、酒泉的不一样,是从别的地方的代理商那里调过来的,酒勺和封口的金属扣是他自己找人做的,想让我给他几个客户电话他联系着卖,我就给他发了几个客户的电话,包括瓜州的王某甲等。

6、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二人从被告人王某某、盛某处购买涉案“黑土地”白酒的经过。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破案后扣押涉案白酒、赃款及住宿单据、定金单据、协议书等情况。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公安人员对瓜州县某某某后院仓库和酒泉市肃州区某某乡仓库勘查和扣押涉案白酒情况。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盛某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辨认,并对销售白酒的地点和收购“黑土地”酒瓶的地点亦进行了指认。

10、商标注册证、委托书及证明等,证实“黑土地”商标持有人为李某乙,其只授权黑龙江鹤城酒业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报国家商标总局备案,从未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过“黑土地”牌系列白酒。

黑龙江鹤城酒业公司也未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王某)生产过“黑土地”牌系列白酒;

该公司生产的“黑土地”白酒分酒器、瓶口夹在酒厂内全部一次性完成,且瓶口夹于2013年1月20日申请外观专利;

本案查获的黑土地白酒在生产厂商署名、防伪标识等方面不同。

11、黑龙江鹤城酒业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经鉴定本案所查获的黑土地白酒为假冒该公司产品。

1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2013年底,盛某打电话说他要去沙河市找王某,并说王某有一批“黑土地”白酒的包装,他准备做一些白酒回来卖。

之后,王某又打电话介绍我到酒泉市电机厂附近买了4000个黑土地酒瓶。

2013年12月初,我雇车将酒瓶运到了濮阳市,并且提供了一瓶鸡西专供酒,让王某联系酒厂仿照鸡西专供酒的戳盖上,又给了王某7000元钱,让他加上打酒勺和金属卡子。

酒运回来之后,我与盛某经一个姓胡的联系在瓜州某甲超市卖了500件,自己主动联系给某乙超市卖了10件并附送3件。

1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笔录(卷一43),证明2013年11月,我与王某某到沙河市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没钱还就提议购买一批假酒拉回去卖。

之前王某某听说嘉峪关市进来了一批鸡西专供黑土地酒,就提议找个地方灌一些黑土地一斤八两白酒,盖鸡西专供的戳。

之后,王某从徐水一个姓万的女子处购买了1000多套酒的包装材料并运到了濮阳市,过了几天王某某拉着酒瓶也到了濮阳市。

在濮阳市,王某联系酒厂灌酒,王某某给了王某4万元的包装和灌酒的钱。

因为嘉峪关、酒泉专供的黑土地白酒有瓶盖卡子和打酒勺,我和王某某就要求王某酒盒里必须有这些东西。

后来王某在网上订了4000个左右打酒勺,打酒勺有点长,我和王某某在宾馆把酒勺锯短了;

之后王某又领着我和王某某在永年县标准件市场订了4000个酒瓶卡子,王某某付了2000多元钱。

2014年1月3日左右,假的黑土地白酒做好运到了沙河市,我和王某某尝了一下,觉得没问题,就往酒泉拉回了900多件放到了西峰乡的一个仓库内。

2014年1月9日,王某某带着我在瓜州卖了500件,在地窝铺卖了10件,对方付了有70500元的现金,还往我的工行账户上转账5万元。

1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证明2013年底,盛某到沙河市向我索要欠款时,盛某让王某某邮寄过来一套黑土地一斤八两装白酒的包装,让我对照着购买一些包材(包括纸箱、手提袋和酒盒),我就从徐水一个姓万的女子处购买了1000多套包材,之后又联系濮阳市一个酒厂帮他灌装白酒。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盛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盛某、王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盛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12万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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