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5533号原告北京韵色天香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三层303、305厅。
法定代表人韩建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建军,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韵色天香时装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商务地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1号4号楼东侧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勇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雪亮,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商务地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韵色天香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商务地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韵色天香时装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商务地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韵色天香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韵色天香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韵色天香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