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广州高乐皮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顺达街**号第*****层。
法定代表人周泽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飙王皮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自编民容路*号第*层。
法定代表人涂在杰,职务不详。
被告苏建(系金牛区龙祥皮具厂业主),男,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高乐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飙王皮具有限公司、苏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