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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新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淄民三初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新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吴新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明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云,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新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德尔惠(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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