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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郝氏果品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民终6079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郝氏果品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郝氏果品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敏彦,辽宁开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郝氏果品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商品城果区三部果西2号。

经营者:郝平。

上诉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郝氏果品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郝氏果品商行表示同意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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