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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溪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621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思民初字第16211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溪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6211)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溪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211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溪火,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溪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溪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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