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1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三倾地甲2号7幢平房西侧第四间。
法定代表人程品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临15号。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5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聚品缘老城一锅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