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045号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证据鉴定,提起上诉,参与和接受和解,接收和解款、赔偿款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元区庐杉苑餐厅,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9号华晨国际11、12栋107室。
经营者:易民,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天元区四个小厨餐厅,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59号城市风景13、14栋201号。
经营者:张立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诉被告天元区庐杉苑餐厅、天元区四个小厨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