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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指月集团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889号
案件名称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指月集团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隆电气有限公司,指月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新欧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89号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汉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指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刘斐林,总经理。

被告济南新欧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谷长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指月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新欧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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