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35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波,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