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4165号原告:上海撒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562号2楼F2323室。
法定代表人:胡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如玥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路43号。
经营者:吴晓平。
原告上海撒椒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如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撒椒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撒椒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