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884号罪犯曾洪,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曾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7月、8月累计获得3次嘉奖,已缴纳12300元罚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