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402执509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天宁区郑陆华达副食品批发部、张观珍: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402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宁区郑陆华达副食品批发部、张观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至此,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402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