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知初字第70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尧娜,系桐乡市濮院澳群才子羊毛衫门市部经营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尧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4年11月26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