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德州市华胜汽配商行。
住所地:德城区东风东路20号1号楼1-2-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经理。
被告:刘学军,系德州市华胜汽配商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华胜汽配商行、刘学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市华胜汽配商行、刘学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