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57号原告:黄壮明。
原告: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少娜。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河长,系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卢锦波。
委托代理人:陈卓嘉,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广生,系汕头市澄海区宏懋玩具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壮明、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锦波、林广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以案件情况出现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壮明、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5元,减半收取为593.75元,由原告黄壮明、汕头市明佳塑胶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