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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遵化市圣比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304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04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遵化市圣比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304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圣地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0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被告遵化市圣地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北二环东路(三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王治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遵化市圣比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玩具枪(火刑)”纠纷一案中,原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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