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太阳广场店。
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万象城店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881号华润中心一期中区万象城4层443号商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