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81号原告马慧军。
委托代理人王伟荣。
委托代理人程浩。
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诉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军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