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女,汉族,大连市中山区亿福佳商店业主,住普兰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